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
时间: 2024-07-08 08:36:49 | 作者: 乐鱼在线登录下载
现将《河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约束性目标,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实现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依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把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污染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圆满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截至2010年年底,我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61.97万吨,比2005年(72.08万吨)削减14.02%,实现“十一五”削减10.8%的目标;二氧化硫排放量133.87万吨,比2005年(162.45万吨)下降17.59%,实现“十一五”削减14%的目标。
———支撑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污染减排,有力地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所需的环境指标要素需求,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增长12.8%,确保了城镇化率由2005年的31%左右增加至39.5%等指标的实现。
———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与2005年相比,2010年全省83个地表水环境质量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下降41.4%和61.7%,全省城市二氧化硫浓度均值下降20.7%。
———减排能力显著地增强。“十一五”时期,我省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8%;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建成脱硫设施,投产运行脱硫机组容量达4312万千瓦。通过实施污染减排,有力地促进了产业体系调整,“十一五”期间,我省依法关闭取缔重污染企业5397家,其中关停小火电机组约978万千瓦,关闭取缔水泥立窑生产线万吨),造纸、制革、化工、印染、酿造企业1300多家。
现阶段我省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仍较为粗放,资源消耗型产业比例偏高,排污总量位居全国前列,环境质量距离国家标准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仍将刚性增加,资源环境问题依然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十二五”污染减排形势十分严峻。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强污染减排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原经济区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不仅是完成约束性指标的硬性任务,更是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腾出环境容量,保障和支撑中原经济区建设,探索走出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道路的重要着力点。
虽然我省污染减排形势严峻,但同时也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全民环保意识慢慢地加强,各级政府、各部门对污染减排的重视程度显著提升,国家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逐渐完备,污染减排资金投入持续不断的增加,产业体系调整力度不断加大,这都为“十二五”推进污染减排创造了有利条件。“十二五”期间,要逐步提高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污染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大力推动各项污染减排措施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作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腾出环境容量、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重要途径。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提升工程减排能力、拓展结构减排空间、挖掘管理减排潜力,强力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的技术、政策、标准要求,合理测算不同区域、流域、行业的减排潜力,按照不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现状、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承载能力、减排措施潜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减排目标任务,实施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
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把握污染减排年度计划与五年总目标的关系,科学制定“十二五”分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步伐,做到减排目标、任务和投入、政策相匹配;优先推进对削减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成效明显的重点减排工程。
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通过对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和总减排量的双重管理和量化考核,有效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强力削减污染物排放存量,促进环境容量高效利用和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腾出容量,保障发展。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强力推进各项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腾出环境容量,破解资源环境要素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指标的需求,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
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指标作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控制因子。
总体目标:通过持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33.5万吨、13.6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48.24万吨、15.57万吨分别减少9.9%(其中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减少10%)、12.6%(其中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减少12.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6.9万吨、135.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44.03万吨、158.97万吨分别减少11.9%、14.7%。
具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28%和36%;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27%;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造纸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下降5%,纺织印染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下降2%;通过结构调整工业源分别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87万吨、0.21万吨、13.2万吨和11.1万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下降10%和13%;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至85%左右;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提高至85%。
污水处理设施。“十二五”期间,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和纳污河流水质情况,重点推进省辖市、县(市)、重点乡镇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430万吨以上。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其中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9%,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所有产业集聚区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
配套管网。着力解决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滞后问题,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推广网格化的城市精细管理模式,加强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和完善,将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提高到90%以上,使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平均负荷率提高到85%以上。
升级改造。着力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提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除磷能力,现有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实施改造,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B以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位于国家重点流域、对水环境质量达标影响较突出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以进一步减少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量,改善河流水体水质。
再生水回用。加大再生水回用工程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采用分散与集中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站、加压泵站和管网;在具备条件的机关、学校、住宅小区新建再生水回用系统;加快建设尾水再生利用系统,鼓励回用于工业生产。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20%,缺水、少水地区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30%。
污泥处置。加强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地利用、污泥农用、填埋、焚烧、工业窑炉(电厂锅炉、水泥窑等)共处置以及建材综合利用等方式,实现污泥的全部无害化集中处置。省辖市要建设污泥集中处置中心,对市区内的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到“十二五”末,设市城市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十二五”期间,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目标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推进造纸、纺织、化工、淀粉、制革、食品加工、发酵、医药行业的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工作,促进重点涉水行业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力推进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工作,“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电力行业脱硝,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焦炉煤气脱硫,石油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有色冶炼行业低浓度二氧化硫治理和制酸尾气深度治理等工程建设。重点推进火电机组和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工程建设,对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低下的现役燃煤机组进行更新改造;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必须达到70%以上;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须实施脱硝改造。
强化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着力推进造纸、纺织、化工、制革、发酵、医药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把清洁生产指标作为环保审批、环保验收、污染减排核算的重要因素,促进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鼓励工业企业实施工艺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大力实施节能降耗和中水利用,降低能源和水资源的消耗强度,通过实行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少污染物排放。
农业源污染物主要来自于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和种植业等,“十二五”期间农业源污染减排以畜禽养殖业为主。
畜禽养殖业。开展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及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及其他方式的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促进养殖废弃物肥料化、沼气化利用。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适度集中,对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末,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成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畜禽粪便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
水产养殖业。根据水生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逐步减少重点保护水体的围网养殖面积。发展生态养殖,科学投饵。推广池塘循环水养殖技术,构建养殖池塘—湿地系统,实现养殖水循环利用。
种植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通过测土配方施肥和改变施肥方式等措施,提高化肥的利用率。通过调整种植结构,防治污染物流失。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使污染物在农业系统内得到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符合国家规定和我省情况的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从严把握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加快淘汰电力、煤炭、建材、钢铁、有色、化工、造纸、发酵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激励机制,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应按期淘汰的企业,安排专项资金,促使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充分发挥环境准入的调节作用,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电力、钢铁、造纸、纺织印染等行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通过实施“上大压小、以新带老”等措施,促进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
2.以造纸、纺织、化工、制革、发酵、医药行业为重点,制定新的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重点流域水质目标要求,制定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高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化对现有减排工程的监管。通过对各项减排工程的日常督查、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等,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超标排放行为,从整体上提高工业企业的达标排放率。对现役火力发电机组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进一步提升综合脱硫效率,加强对火电机组脱硝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脱硝效率达到设计指标,充分发挥减排作用。日处理2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成中控系统,通过中控系统实时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工况,保存主要运行参数,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保证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4.实施机动车污染减排。“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逐步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运营汽油车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运营柴油车(即黄标车)。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逐步推广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全面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二手车转入条件,控制机动车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重点推进产业体系调整和废水深度治理,淘汰5万吨以下禾草类制浆企业及废纸造纸企业。严格控制新建化学制浆项目,改建、扩建木浆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废纸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包装用和文化用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
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鼓励发展年产10万吨以上规模的淀粉制造企业。现有小型企业要适度集中,对污染物进行统一治理。淘汰手工、半机械化的落后产能,提高集中屠宰率,逐步淘汰小型(年屠宰15万头以下)生猪屠宰场。提高血水回收率,减少粪便排放,降低废水污染物浓度。
氮肥行业淘汰年产量6万吨以下的落后产能,现有企业加快推广氮肥生产污水零排放技术和超低废水排放技术。现有大型企业、新建项目、敏感地区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下降到10立方米/吨氨,其他中小型企业废水排放量下降到20立方米/吨氨。农药行业重点开发和推广先进的农药三废处理技术。
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新建年加工10万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合理规划区域布局,促进制革产业梯度转移,鼓励制革企业进入产业定位适当、污水治理条件完备的工业园区。
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10万吨规模以下的啤酒企业。现有企业要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将再生水回用于设备清洗、水果清洗等生产环节。
淘汰制药生产企业塔式重蒸馏水器、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现有医药生产企业要采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分类收集处理发酵类和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废水。鼓励制药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集中治污。
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已投运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或实际燃煤硫分超过设计硫分的实施脱硫设施更新改造。已安装脱硫设施但脱硫效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通过加强管理等措施,达到相应工艺的脱硫效率。新建燃煤机组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火电厂脱硫设施取消烟气旁路。现役机组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差的全部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对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实施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淘汰土烧结、3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铁高炉除外)、公称容量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电炉除外)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脱硫脱硝一体化示范工程。单台烧结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球团设备全部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
淘汰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2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5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淘汰所有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吨/日及以下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规模大于4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为“十二五”改造重点,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70%。
淘汰铝、16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资源利用水平、冶炼能耗、环保和劳动安全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炼锌和氧化锌落后工艺、设备。提高冶炼烟气中硫的回收利用率,对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的烟气应采取烟气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烟气中的硫,对低浓度烟气和制酸尾气排放超标的必须进行脱硫处理。
对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和加热炉、锅炉烟气实施脱硫治理,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改进尾气硫回收工艺,提高硫磺回收率。
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兰炭(干馏煤、半焦)、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鼓焦炉除外)。工程减排方面,炼焦炉荒煤气脱硫,H2S脱硫效率达到97%以上。
根据区域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规划,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对规模在35吨以上、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提高综合脱硫效率。
可减排化学需氧量约4万吨,减排氨氮约0﹒5万吨,减排二氧化硫约40万吨,减排氮氧化物约32万吨
有效控制农业源污染物新增排放,将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削减8﹒5万吨和0﹒85万吨。
各级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仍将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重要依据,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范围。省政府组织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地年度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考核,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情况、重点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超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坚决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应分年度编制印发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将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以目标责任的形式予以明确,并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要健全污染减排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和考核,强力推进各项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项目标任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省环保厅负责污染减排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计划制定以及核查核算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制定产业体系调整、清洁能源替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污染减排的产业政策和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河南电监办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机组的优先上网制度和脱硫脱硝电价扣减制度。省监察厅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和对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问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及督促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中水回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以及垃圾渗滤液的治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污染减排财政资金保障和专项资金落实。省统计局负责提供污染减排核算所需的有关统计数据。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负责研究制定二手车转入标准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等有关制度。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环保厅、财政厅、公安厅、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负责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提升燃油品质。省农业厅、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加强科技攻关,推进先进污染减排技术研发与应用工作。其他各部门按照污染减排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综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分年度明确各地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总减排量和预支增量指标,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实行减排措施进度月调度、季通报、定期督导制度,引导各地高效利用环境资源,有效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从控制增量和削减存量两方面促进污染减排工作。“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污染减排立法工作,为污染减排提供法律支撑,使污染减排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加快制定完善污染减排的价格、金融和投资政策,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完善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推行绿色信贷制度,根据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促进企业遵守环保规定。推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化解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推动企业减排由强制行为向自觉行为转变,以经济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为财政支出的重点,在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投入。省级财政每年从省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或BT(建设—移交)模式,投入环保基础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减排领域,对设施运营给予补助。同时,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自筹资金,加大环保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
“十二五”期间,结合区域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等因素,严格控制重点区域、流域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对无水环境容量的流域,严格控制废水排放量大的新建项目。对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严格控制重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新建项目。新建项目新增排污指标从各地年度预支增量指标中列支,确保不突破各年度下达的预支增量指标限额。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重点行业新建项目排污总量指标必须从行业内部替代解决,以促进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削减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腾出总量指标。
污染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体系是推动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污染减排“三大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全面加强省级环境监测中心、重点加强市级站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站、逐步加强县级站的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增加监测因子,扩大监测范围,充分的发挥自动监控系统的环境监督作用和减排数据支撑作用。二是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体系,对污染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强化环境监管。继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监管,逐步提高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管理上的水准和各项治污工程减排能力,全面提高企业达标排放率。四是健全减排机构。逐步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农业源污染减排管理体系和省、市两级机动车监测和管理体系,指导全省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及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尾气检测等工作。建立健全省级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机构,负责排污权交易、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和环境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为污染减排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继续将污染减排作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大力宣传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措施和新成效,宣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治污减排、重点流域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各级政府和企业污染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和自觉参与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为深化污染减排提供强大舆论支持和社会基础。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工作,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规划目标任务完成。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本地污染减排规划与本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的协调工作,特别要加强约束性指标的衔接,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强化政策统筹协调,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指导,加强监督、评估,重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